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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蘇區減災法規中的傳統與創新

趙曉華

2025年11月05日08:25    來源:光明日報2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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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標題:中央蘇區減災法規中的傳統與創新

   中央蘇區地跨江西、福建、湖南、廣東四省,境內地形復雜,山地丘陵眾多,大小江河密布,加之戰爭導致森林植被被毀,水利設施不健全,水、旱、虫、疫等災害交替發生,且具有連續發生和多災並發的特征。頻發的自然災害既威脅著軍民的生命安全,又極大地擾亂了蘇區的生產發展和社會秩序。因此,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權能否有效地戰勝自然災害,直接關乎蘇區的鞏固和發展。在負起繁重艱巨革命任務的同時,蘇維埃政府將減災視為十分重要的工作,制定並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。除了法、法令、大綱、綱要、條例、章程等規范的法律文件外,通告、辦法、指示信、決議案、訓令等在根據地同樣具備法律效力的文件,也是減災法規的重要載體。根據筆者的不完全統計,1928年至1934年,中央蘇區歷年頒布的包含減災內容的法規合計至少有93部。中央蘇區的減災立法及實踐,既是對傳統荒政的繼承和發展,也顯示了黨對戰爭和民生關系的正確處理,體現出鮮明的傳統與創新相結合的特點。

   中央蘇區的減災法規以“消滅兵匪災禍,防御天災”為目的,內容廣泛,類型豐富多樣。這一時期,單行性的減災法規數量還比較少,減災規條通常散見於蘇區法律體系的各部分,減災內容體現在土地、經濟、衛生、環境等諸多法律法規之中。在減災法規的具體規定上,如減免稅收、調劑糧食、鼓勵生產、提倡節約、擴充水利等內容,可謂與傳統荒政一脈相承。例如,在減免稅收方面,借鑒中國古代因災蠲免緩征賦稅等制度,中央蘇區法律體系亦有相關內容。1928年12月,《井岡山土地法》作為黨制定的第一部土地法應運而生,其中規定,“如遇天災,或其他特殊情形時,得呈明高級蘇維埃政府核准,免納土地稅”(《毛澤東文集》第一卷,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,第51頁)。隨后,紅軍從井岡山轉移到贛南的興國縣,發布《興國縣土地法》,保留了遇到天災減免土地稅的條款。再如,政府分配與借貸耕牛,是中國歷代災后恢復重建的重要措施之一,中央蘇區借鑒了這一傳統救災制度。在多次戰爭和自然災害的破壞侵襲下,中央蘇區的大量耕牛被宰殺,農器被焚毀。為更好地組織群眾集中生產,1933年3月3日,中央政府發布《保護春耕運動的順利進行:組織犁牛站辦法》。4月13日,土地部發布第四號訓令《為發起犁牛合作社》,號召參照瑞金武陽區及雲集區的經驗,成立犁牛合作社,發動群眾加入,鼓勵有耕牛農具者加入合作社,給以相當的租金,用“互助兩利”的辦法解決生產資料不足的問題。

   中央蘇區對傳統荒政予以批判的繼承和發展。土地革命前,一些鄉村設有傳統意義上的義倉,由士紳、地主、富農和中農將米谷捐集起來,出售或贈予貧農、雇農、游民等,有時貧農度荒“全靠義倉借點谷食”。但義倉有嚴格的抵押規則,借谷利息為30%。毛澤東認為,此類義倉隻不過是“緩貧民暴動的一個改良欺騙政策,不明白的卻在那裡頌他們的恩德”(《毛澤東中央革命根據地斗爭時期調查文集》,中央文獻出版社2010年版,第151~152頁)。1932年,人民委員會發布《發展糧食合作社運動問題》的第七號訓令。1933年,中央內務人民委員部發布布告:“糧食調劑設局,中央正在經營。糧食合作設社,各地都要進行。甲縣運到乙縣,不能阻擋留停。大家有了飯吃,大家好打白軍。”(《紅色中華》1933年3月6日,第58期)在開展合作互助運動方面,1933年,中央政府頒布了《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互助社組織綱要》,闡明勞動互助社的目的是實現農民互相幫助、做工,有計劃地去調劑農村中的勞動力。興國長岡鄉每村成立一個勞動互助社,除紅屬以外,全鄉80%勞動力均入社。互助社還可根據群眾意願,以村、鄉、區為單位統籌生產,體現了靈活的調劑能力。糧食調劑局和勞動互助社的創辦,緩解了中央蘇區的糧食短缺問題,比傳統的義倉制度更加公平科學,有利於災區糧食和人力的調劑。

   中央蘇區的減災法規建設,打破了傳統荒政以政府救濟為主、不敢或無力發動廣大災民進行自救的藩籬。如婦女兒童等傳統救災中的弱勢群體,經過中國共產黨積極的社會動員,成為救災活動中的生力軍。1932年6月,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人民委員會發布《關於保護婦女權利與建立婦女生活改善委員會的組織和工作》的第六號訓令,要求各級政府成立婦女生活改善委員會,以專門關心婦女權益、改善婦女生活。1933年2月,土地人民委員部發布關於春耕計劃的第二號訓令,要求各地發動婦女參加耕種。次年2月,中央委員會發布《關於春耕運動的決定》,其中指出,要推動“每個勞動婦女,每個兒童,在紅色的蘇維埃農村中進行生產戰線上的沖鋒突擊”,在鄉級蘇維埃下,設立婦女勞動教育委員會,動員廣大婦女學習蒔田、犁田、耙田等主要生產工作(《紅色中華》1934年2月18日,第151期)。由於對婦女權益的保護和充分的社會動員,婦女在生產救災等方面取得了不凡的成績。1933年,興國均村區泮溪鄉的勞動婦女在春耕時積極開墾荒田荒地,把整個春耕提早了半個月。瑞金武陽區石水鄉女子耕田隊有400多人,這些婦女對農務樣樣精通,“她們的勞動佔了全部生產勞動的百分之五十以上”(《紅色中華》1933年4月26日,第73期)。再如,中央蘇區的兒童和青少年也被賦予了救濟主體的角色。1934年,教育人民委員部制定的《小學管理法大綱》規定,功課的測驗不能作為小學生學年考試的唯一標准,學生的成績必須結合勞動和工作成果,如“每個學生的工藝、園藝、耕種等技能及積極性”,每個學生參加收集糧食、春耕秋收等宣傳工作的成績和積極性等(《列寧小學校學生組織大綱》,江西省教育廳編:《江西蘇區教育資料選編》,江西教育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,第110~121頁)。

   隨著一系列減災法規的制定和實施,中央蘇區在興國、瑞金、上杭和其他部分老蘇區推行的生產救災運動取得了不菲成績。1933年夏耕之前,“有些地方發動了群眾實行耕牛農器的互助,有些地方調換了好的種子,紅軍公田、紅軍家屬的田也比去年耕得更好了”(《紅色中華》1933年4月26日,第73期)。其中,石水鄉全鄉2700多人,除老小疾病外,成年青年、婦女兒童通通參加生產,激發出空前的勞動熱忱。才溪鄉在嚴重缺乏勞動力的情況下,將荒山開盡,耕田用盡,群眾原本食不果腹的生活得到了很大的改善。同時,在興修水利、植樹造林等方面,至1934年,江西、福建、粵贛、閩浙贛等修復水利工程10980座,新建水利工程892座﹔瑞金和興國植樹993500株,福建蘇區植樹2l3800株、播撒木梓樹種1699斤(趙朝峰:《土地革命戰爭時期的災荒與中國共產黨的對策研究》,《黨史研究與教學》2004年第5期)。這些舉措對提高中央蘇區的減災能力、改善生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。

   埃德加·斯諾曾說:“蘇維埃沒有飢荒,當我想起這些時,我們覺得:這完全是一個中國的奇跡!事實上,這不能隻靠財政來說明,隻有從社會的和政治的基礎上著眼,才能理解。”(埃德加·斯諾:《西行漫記》,復社1938年版,第282~283頁)雖然因為政權初建,中央蘇區的減災立法及實踐也屬初創,故而存在尚不完善之處,但其既注重從傳統救災制度中繼承合理內容、同時與土地革命時期根據地具體實際緊密結合起來的減災立法實踐,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宗旨,初步實現了社會救濟和災民生產自救較為完整的結合,並通過真正民眾性的互助合作形式充分調動廣大災民的生產積極性,在中國減災史上積極開創了一條群眾性的生產自救新途徑。這一時期的減災法制建設具有鮮明的自主創新性,為抗日戰爭時期和解放戰爭時期的減災法制建設奠定了良好基礎,具有重要的歷史與現實意義。

   (作者:趙曉華,系中國政法大學人文學院院長、教授)

(責編:劉圓圓、代曉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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